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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大竹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与王景顺、张显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王景顺,张显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大竹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顺,男,48岁,汉族,户籍地大竹县,现在某监狱服刑。被告张显忠,男,57岁,汉族,户籍地大竹县,现在某监狱服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顺、张显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本院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宜宾天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蒲 林审判员 谢剂平审判员 唐清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