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传勇与仲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勇,仲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武传勇。被告仲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勇诉被告仲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传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