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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传勇与仲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传勇,仲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武传勇。被告仲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传勇诉被告仲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传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