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让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让林,郑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201-2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让林,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郑阳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让林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按月利率8.7024‰计算;从201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时止,按月利率11.31312‰计算);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用2000元由被执行人李让林承担。被执行人郑阳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让林、郑阳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让林、郑阳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让林、郑阳春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