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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云鹏与被执行人勾永年、韩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鹏,勾永年,韩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金云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勾永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韩建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云鹏与被执行人勾永年、韩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勾永年于2014年1月27日交清案件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