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云鹏与被执行人勾永年、韩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鹏,勾永年,韩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金云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勾永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韩建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云鹏与被执行人勾永年、韩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勾永年于2014年1月27日交清案件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