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发兰与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兰,金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周发兰,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金小云,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发兰与被执行人金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小云偿还原告宋国英借款75000元及利息,被告金小云承担案件受理费309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金小云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发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金小云父亲金某生前在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岗村“观音堂”周围租赁土地经营期间,该租赁土地中尚有部分附定作物,现该宗土地被征,该宗土地上的附定作物应作一定的补偿,该补偿款应用于清偿金某生前所欠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小云及其父亲金某生前在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岗村“观音堂”周围租赁土地经营期间该宗土地上所有定作物和附作物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小云及其父亲金某生前在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岗村“观音堂”周围租赁土地经营期间该土地上所有定作物和附作物应得的全部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