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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友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