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友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