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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德友与阎仲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友,阎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友,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阎仲云,男,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本院在执行张德友与阎仲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责令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0元,尚未执行到位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