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议执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曹小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诚,张秀银,李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邳议执字第0078号申请执行人曹小诚(成),曾用名曹诚(成),农民。被执行人张秀银,农民。被执行人李桂强,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小诚与被执行人张秀银、李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邳议民调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李桂强偿还原告曹小诚现金15000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付5000元,9月30日前付5000元,10月30日前付5000元。二、被告张秀银偿还原告曹小诚现金15000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付5000元,10月30日前付5000元,12月30日前付5000元。三、如被告张秀银到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李桂强对被告张秀银偿还的上述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桂强应加付承担7000元利息的给付义务。四、原告曹小诚自愿放弃利息。五、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曹小诚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秀银、李桂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小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议执字第00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执行员 魏 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