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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万中全与赵龙(又名赵焱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中全,赵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万中全,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赵龙(又名赵焱洪),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中全诉被告赵龙(又名赵焱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中全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中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中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万中全负担。审判员  朱祥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帅 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