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万中全与赵龙(又名赵焱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中全,赵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万中全,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赵龙(又名赵焱洪),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中全诉被告赵龙(又名赵焱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中全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中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中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万中全负担。审判员 朱祥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帅 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