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杨旭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杨旭清,秦文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义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志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旭清。被告秦文祥。委托代理人陶松林,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杨旭清、秦文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杨旭清、秦文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杨旭清、秦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陈加雷人民陪审员 吴新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