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诉共同被告李立辉、吴生林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85号原告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各案原告主体信息详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丹,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十一案共同被告李立辉,男。十一案共同被告吴生林,男。本院审理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诉共同被告李立辉、吴生林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撤回起诉。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各案具体免交数额详见附表)。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