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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诉共同被告李立辉、吴生林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5-85号原告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各案原告主体信息详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丹,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十一案共同被告李立辉,男。十一案共同被告吴生林,男。本院审理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诉共同被告李立辉、吴生林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撤回起诉。胡腊莲等十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各案具体免交数额详见附表)。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