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辰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某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