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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韩伟先与薜同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伟先,薛同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监字第1号申诉人(一审案外人):韩伟先,男,系一审被告青岛市汇利发工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薛同书,男。韩伟先因薛同书与青岛市汇利发工贸有限公司、莱阳市五龙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的(2003)青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韩伟先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克强审 判 员  山 桥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