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苏成与陈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郑某,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福深,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兆辉,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夫建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福深、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兆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郑某和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11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同年9月30日生育一女郑雅倩。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陈某离婚。被告陈某辩称,陈某与郑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发生争吵只是偶尔现象,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郑某和陈某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2011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同年9月30日生育一女郑雅倩,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系自主恋爱婚姻,有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能够互相关爱,并育有一女,在日常生活中虽双方偶有争吵,亦属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双方应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和宽容,加强沟通和协调,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郑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