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小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张小雷,别名张晓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小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6月期间,张小雷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新密市党校对面一面馆故意将被害人张某某灌醉,抢走一部价值1164元的手机;到新密市青屏街山山顶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姚某某价值1116元的手机一部。本次犯罪系漏罪。张小雷系主犯。罪犯张小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于2013年11月27日认定其为患病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