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隆达物业诉居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芳林泰达园D-6门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颂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居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居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