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何斌与陆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陆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84号原告:何斌。委托代理人:朱俊杰。被告:陆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与被告陆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82.50元,由原告何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