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39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6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本院执行的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甲于2014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4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胡桂兴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