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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重庆联丰特殊钢铸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重庆联丰特殊钢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张永富。被告重庆联丰特殊钢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与被告重庆联丰特殊钢铸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联丰特殊钢铸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