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曹建威诉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巩义市桃园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威,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巩义市桃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曹建威,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负责人:闫运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钦,该公司职工。被告:巩义市桃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学,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雪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威诉被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巩义市桃园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站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威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建威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