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卢某甲,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蓝城。委托代理人:江俩强,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蓝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以与被告卢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黄楚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