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矛盾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军,张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金超,该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鹤霖,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廉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廉行政村大廉自然村**号。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常庄行政村常庄自然村***号。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廉军、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庞媛媛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