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沧州市。被告安某,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新人民陪审员  肖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