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沧州市。被告安某,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新人民陪审员 肖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