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杜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XX受雇于“张XX”(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黑ED36**号白色集装厢货车非法拉运原油。当车辆行驶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东地房子东侧土路上时,被巡逻至此的大庆市油田分局刑侦九队民警截获,当场起获原油4.1吨(价值人民币15,281.26元)。案发后,被起获的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XX的当庭认罪情况,认定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判处,无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XX受雇于“张XX”(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黑ED36**号白色集装厢货车非法拉运原油。当车辆行驶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他拉哈镇东地房子东侧土路上时,被巡逻至此的大庆市油田分局刑侦九队民警截获,当场起获原油4.1吨(价值人民币15,281.26元)。案发后,被起获的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明、回收污油票、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非法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X具有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涉案原油已全部返还采油厂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美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培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