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襄阳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襄阳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刘某。被告襄阳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原告刘某与被告襄阳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