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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易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依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欠款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025.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欠款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依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辉代理审判员  高铁军代理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