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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罗瑜铬与张俊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瑜铬,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罗瑜铬被执行人张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欠款偿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承包修建了阆中市七里开发区海棠路,其在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应领取的工程款未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俊在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领取工程款中的3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