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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梁大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陈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大友,陈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大友,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严双川(梁大友之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其勇,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0211-7。负责人:肖仕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宁,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理赔分部员工。上诉人梁大友与被上诉人陈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梁大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梁大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大友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梁大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上诉人梁大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正东代理审判员  李佳霖代理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馨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