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冯晨与王琪、李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晨,王琪,李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冯晨,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琪,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然,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岩,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晨与被告王琪、李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晨、被告王琪的委托代理人赵雷、被告李浩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晨诉称:2013年9与9日王琪、李浩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现原告要求王琪、李浩然还款未果,为此起诉到院,请求判令王琪、李浩然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王琪、李浩然承担。被告王琪答辩称:对原告冯晨起诉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均无异议。被告李浩然答辩称:对原告冯晨起诉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冯晨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举出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王琪借款200万元;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芍花支行汇款记录一份,证明王琪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琪、李浩然对上述两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琪、李浩然均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冯晨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冯晨所举证据1、2,被告王琪、李浩然均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王琪、李浩然原系夫妻关系,由王琪经手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冯晨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因王琪没有偿还冯晨借款,冯晨即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王琪、李浩然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王琪向原告冯晨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涉案债务均发生在王琪和李浩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王琪和李浩然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冯晨请求被告王琪、李浩然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琪、李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3年9月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琪、李浩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