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彭法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黄朝信,男,生于1950年12月21日,苗族。原告吴玉学,男,生于1963年7月19日,苗族。原告吴玉禄,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苗族。委托代理人吴玉学。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5050-7。法定代表人严海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朝信、吴玉学、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肖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于2014年1月27日以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原告提出的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信、吴玉学、吴玉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张咏梅审 判 员 朱卓明人民陪审员 谢朝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