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叶来兴与叶清福、叶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来兴,叶清福,叶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叶来兴,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清福,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滨滨,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兴与被告叶清福、叶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来兴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该笔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