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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叶来兴与叶清福、叶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来兴,叶清福,叶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叶来兴,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清福,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滨滨,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来兴与被告叶清福、叶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来兴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该笔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