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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84号原告张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