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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来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卫,公司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晶,公司员工。被告来军荣,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