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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谢南新与赖厚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南新,赖厚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850号原告谢南新,男,1979年出生。被告赖厚冬,男,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南新与被告赖厚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榕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