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美侠与宋成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侠,宋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王美侠,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宋成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原告王美侠诉被告宋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董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美侠诉称,被告因需用资金,于2013年7月16日借原告现金9000元。后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被告宋成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宋成峰向原告王美侠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借条、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宋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成峰偿还原告王美侠借款本金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成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