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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陈某开设赌场罪,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0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2000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5月2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半年;2002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3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1、2012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和陈英、江锦萍、王文明、杜文琴(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在本市松门镇商港酒店、���水巷一户人家家里、东南工业区瑞晶小区一空置别墅等地开设以“小庄”形式赌博的赌场,聚集肖雪芬、许云君等几十人赌博。该赌场由梁彬彬帮忙管理,杜君峰开车接送赌博人,开设期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清波、吴敏刚(均另案处理)合伙,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占三分之一股份,在本市箬横镇花芯水库开设以“小庄”形式赌博的赌场,聚集朱将来、江某等几十人赌博。该赌场由彭涛(另案处理)开车接送赌博人、望风,开设二十余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3、2012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清波、吴敏刚合伙,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占三分之一股份,在本市大溪镇银河村毛竹林开设以“小庄”形式赌博的赌场,聚集严某、庄文玉等几十人参与赌博。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及彭涛开车接送赌博人、望风,开设三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1节、第2节开设赌场事实。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与人一起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陈正兴、叶妙凤,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夏明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清波、彭涛、陈英、江锦萍、王文明、杜文琴、杜君峰、梁斌斌的供述,证人林某、张某、季某、李某、朱某乙、潘某甲、潘某乙、朱将来、江某、严某、庄文玉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自首、立功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2013年4���13日,被告人陈某以合伙购买半挂车为由,从被告人杨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并谎称该10000元连同未向杨某支付的工资5000元共同作为购车定金。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又谎称购车资金不足,从杨某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以上骗得的现金均被被告人陈某用于个人开支及挥霍等。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至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涉案的诈骗事实。现被告人陈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收款条子,银行回单,车辆档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受雇佣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投案自首,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已退还被害人杨某诈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人朱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挺霞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