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宋仁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仁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58号罪犯宋仁凯,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2003)大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宋仁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宋仁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1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终字第6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2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6月2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66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宋仁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