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188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人易某,女,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易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海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易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6月18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某一次性赔偿易某医疗费等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00元。二、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同意,签字生效,后不再议。因该调解协议生效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