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耿蓉与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蓉,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商初字第376号原告:耿蓉,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安德门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蒋军华,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耿蓉与被告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文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留根、人民陪审员贾安居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钥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蓉诉称: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东方娃娃动漫大世界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金钥匙在项目内投资建造卓洋水晶品牌职业体验场景,原告耿蓉在场景内拥有独家冠名权。原告耿蓉支付被告金钥匙3万元押金,签约期满后退还。2011年3月起东方娃娃动漫大世界被断电,原告耿蓉无法继续经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金钥匙公司要求退货已交纳的3万元押金,被告金钥匙公司拒绝退还。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金钥匙公司返还押金3万元;二、被告金钥匙公司返还13节柜台或赔偿2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钥匙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原告耿蓉与被告金钥匙公司签订《东方娃娃动漫大世界战略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金钥匙公司在项目内投资建造卓洋水晶品牌职业体验场景,原告耿蓉在场景内拥有独家冠名权。冠名期限自开业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即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原告耿蓉支付被告金钥匙3万元押金,签约期满后退还。2009年9月14日,原告耿蓉向被告金钥匙公司交纳押金3万元。原告耿蓉为经营需要定制玻璃柜台13节,花费约4万元。2011年3月开始,东方娃娃动漫大世界经营场所被断电,后原告耿蓉无法正常经营。上述事实,有原告耿蓉当庭陈述、《东方娃娃动漫大世界战略合作协议书》、收据、报价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耿蓉与被告金钥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现双方合作期限届满,被告金钥匙公司应返还原告交纳的押金及投入的柜台。被告金钥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耿蓉押金3万元;二、被告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耿蓉玻璃柜台13节,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损失2万元。如被告金钥匙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南京金钥匙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夏留根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揭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