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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胜宝与张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宝,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张胜宝,男,1977年4月20日生。被申请人:张乐,男,1984年12月4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乐所有的豫EQM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元想的豫E13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乐所有的豫EQM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