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11月16日生。被告张某甲,男,1954年7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禹海军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旭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