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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11月16日生。被告张某甲,男,1954年7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禹海军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旭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