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广与被告杨月平、郝香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广,杨月平,郝香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张金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邯郸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平。被告郝香美,系被告杨月平妻子。原告张金广与被告杨月平、郝香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泉泉审判员 刘 培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