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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广与被告杨月平、郝香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广,杨月平,郝香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张金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邯郸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月平。被告郝香美,系被告杨月平妻子。原告张金广与被告杨月平、郝香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泉泉审判员  刘 培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