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姚皆福诉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皆福,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姚皆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委托代理人:敖万红,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皆福诉被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皆福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光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