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廖斌皓与敖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斌皓,敖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74号原告廖斌皓,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被告敖嘉,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斌皓诉被告敖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斌皓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斌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斌皓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斌皓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