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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戴顺东与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东,张宝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萨商初字第20号原告戴顺东。委托代理人宋乐、姜微微,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顺东与被告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顺东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顺东负担。审 判 长  陈风凯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