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戴顺东与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东,张宝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萨商初字第20号原告戴顺东。委托代理人宋乐、姜微微,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顺东与被告张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顺东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顺东负担。审 判 长 陈风凯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