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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仕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仕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86号罪犯樊仕伍。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7年1月2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樊仕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1日,经本院(2010)徐刑执字第01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94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9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樊仕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并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樊仕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本院认为,罪犯樊仕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该犯积极缴纳罚金,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樊仕伍的刑期减去一年三个月二十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