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防路***号**栋***房。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工业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强审 判 员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