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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油漆厂与山东华山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油漆厂,山东华山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38号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被告山东华山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诉被告山东华山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