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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红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红恩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朱红恩,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红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红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0日至10月1日期间,朱红恩伙同申建杰先后联系郑士辉、宋广勇到舞阳县承运假烟,货车行至京珠高速新郑薛店时,被有关部门查扣,朱红恩涉案货值金额达1895121.55元。朱红恩系主犯,犯罪未遂。罪犯朱红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红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