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商初字第5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青永潮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青永潮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588-3号原告青岛中青永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江玉珍,职务董事长。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陆红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青永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李商初字第58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所有的鲁BXX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青岛中青永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XX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慕 雪人民陪审员 陈长育人民陪审员 邵延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